【科學史沙龍】亦正亦邪的植物——大麻
大麻不時會以毒品的姿態,登上社會新聞的版面;然而具有藥性的大麻,卻又可以在荷蘭阿姆斯特丹的店裡,光明正大地供人使用。我們應當如何看待大麻這種亦正亦邪的植物?
講師│成功大學心理學系副教授 胡書榕
整理撰文|高英哲
根據《神農本草經》記載,神農氏早在四千多年前,就已經發現大麻的藥性,其莖、梗、葉全部都有用途。然而除了一些醫學典籍以外,大麻在中國的記載卻中斷了很長一段時間,好像這種植物不存在似的,反而是透過近代歐洲的文豪們,記載了使用大麻後如登天堂的極樂享受。這是大麻裡的四氫大麻酚 (THC) 發揮作用所致,這種物質會使人心跳加快、血壓降低、短期記憶受損、注意力無法集中、影響肢體協調,效果跟喝醉酒頗有雷同之處。
大麻除了讓人進入一種精神恍惚的狀態以外,更重要的是它具有止痛的藥性。這是大麻裡所含大麻二酚 (CBD) 產生的作用,它可以與人體的大麻素受器結合,發揮止痛作用;英國維多莉亞女王的皇家醫師,就曾經使用大麻為女王治療慢性疼痛。法國精神科醫師莫羅 (Jacques-Joseph Moreau) 在十九世紀中葉,將印度大麻引進歐洲,並且在巴黎創立了一個大麻俱樂部,供那些塞納河左岸的大文豪吸食,尋求創作靈感,莫羅則藉此研究大麻藥性。
人類與大麻之間的關係,在傳入美國之後,於二十世紀中葉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當時深陷經濟大蕭條,日子過得苦不堪言的美國中產階級,歸咎於外來移民剝奪他們的工作機會,隨著移民傳入的大麻也跟著被汙名化。好萊塢於 1936 年製作了《大麻狂熱》 (Reefer Madness) ,這部幾近邪典電影的作品,對使用大麻的人極盡汙名之能事;緊接著美國聯邦政府於 1937 年頒布「大麻稅賦條款」, 1942 年將大麻從藥典除名,在 1970 年將大麻列為第一級管制藥品,一系列的打擊行動,使得大麻與毒品幾乎劃上等號。
然後弔詭的是,比起酒精、香菸與咖啡這些「日用品」,大麻的毒性其實還比較低;而且相較於單純的鎮靜劑、興奮劑以及致幻劑,大麻對於中樞神經系統的作用方式相當複雜,卻沒有很強的成癮性與急性生理毒性,甚至還具有獨特的藥性。經過有「大麻教父」之稱的學者梅喬勒姆 (Raphael Mechoulam) 等人研究,發現了人體自己也會合成內生性大麻素。大麻是否應該被歸類為「毒品」,愈來愈值得商榷。
目前大麻合法化的國家,嚴格來說全球只有烏拉圭與加拿大兩個國家,大家耳熟能詳的荷蘭,僅允許在發有執照的場所,少量持有使用大麻,「除罪化」是比較貼切的說法。台灣目前對於藥用大麻二酚不管制,採取專案進口方式,但是有致幻性的四氫大麻酚則列為二級管制藥品。大麻應該如何適切地被定位,仍有待進一步的探討與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