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的兩種青銅刀與甲骨文、金文的「刀」字(下)
商代真正可能有機會作為兵器使用的刀應只有裝柄長刀,這種刀短暫流行於商代中期至西周早期,是古代中國軍事的早期嘗試,但受限於戰爭形式變化與各種武器的發展競爭,直到漢代以前發展並不成功。漢代以後流行的刀已與商周時期的刀在形制上有很大的不同。甲骨文、金文中有許多文字的造字創意都顯示刀在當時以作為工具使用為主。
撰文|江柏毅
商代真正可能有機會作為兵器使用的刀應只有裝柄長刀(註一),這類青銅刀刀體寬長,以直內、細長方形穿孔或套銎裝柄。從族徽可知裝柄長刀有短柲和長柲兩種,前者可單手持握揮砍,後者則需使用雙手,於柲下端還設有插地的三足鐏(圖一)。裝柄長刀出現在商代前期後段,流行於商代中期至西周早期,西周中晚期以後便非常稀少。西周時期於車戰使用裝柄長刀的證據發現於洛陽林校車馬坑,車廂中發現的兩件裝柄長刀與鉞、矛、劍、戈、戟等格鬥兵器、銅鏃等射遠兵器,及防護用具銅甲泡共出,顯然為成套的裝備。安陽侯家莊西北崗M1355祭祀坑曾出土九把外形較為特別的裝柄長刀,長達八十公分,寬約十二公分,並共出多具遭斬首的人骨架,表明這種巨大的裝柄長刀在商代也是用於斬首的刑具。商代裝柄長刀與同時期常見的戈、矛不同,迄今只發現於有著較大墓室、棺槨、殉人、殉牲、成組青銅禮器、兵器陪葬的貴族墓,且經常與大型青銅鉞共出,表明裝柄長刀當時也是貴族身分地位的象徵,可能為軍隊中級別較高的軍官所專屬。

總體而言,無論是獸首刀、直柄刀或裝柄長刀,在商代可能都不是戰場上的主流兵器。在步戰流行的商代,直柄刀或許能在近戰時勉強充當衛體兵器,但自西周早期流行車戰起,直柄刀作為短兵,便無法有效在戰場發揮,終致淘汰。至於裝柄長刀雖也是古代中國用於軍事的早期嘗試,於西周駟馬戰車上使用也能發揮一定的砍殺威力,但從裝柄長刀在商周時期存在時間短的特點來看,這種嘗試也不是很成功,原因在於當時戰車上所流行使用的帶胡多穿戈更適合用來勾殺、橫掃。裝柄長刀的消失顯然與西周末至春秋初年車戰不再是主流戰爭形式有關,但於步戰再度成為戰爭主流形式的東周時期,安裝短柄的裝柄長刀仍未重獲青睞,其原因可能又與青銅劍在同時期已有長足發展有關(註二)。隨著鋼鐵冶鍛技術在漢代的發展成熟,刀才重新成為當時步兵和騎兵的主要格鬥兵器。漢代史料中有大刀的記載,但漢代的大刀已與商周時期的直柄刀與裝柄長刀在形制上有很大的差異,不能相提並論。
在許多以「刀」為構件的甲骨文字中也反映著刀在商代其實主要是作為工具使用, 如一個从「刀」並以數小點字綴表所切割之物的字(圖二),釋為「勿」,本義是分割、割斷,為「刎」的初文。甲骨文中另有個以「勿」為偏旁,其側或其下添加一「牛」的字形(圖二),釋為「物」(註三),讀為「刎」,具體用法如「物色」、「物類」,都有表分割、別類的意思。在甲骨卜辭「勿」、「物」常用來表作為祭祀犧牲的牛的毛色,且常與同樣形容毛色的「騂」對貞,可知「勿」、「物」都指較次等的毛色(註四),此外「勿」字亦作為否定詞使用,常見於卜辭對貞,是假借的用法。

以刀為工具,將物體剖為兩半的字亦可從从「刀」从「八」的「分」字看到(圖三),該字的「八」象分開的兩物,亦作為聲符,故「分」字本義即分開、切分。一說甲骨文的「八」字是「分」的初文(圖三),後因該字被假借為數目字「八」,久借不還,因此新增義符「刀」而成為新的「分」字。另有一說認為用以表「分」的「八」與數字「八」同形,為了區別其不同,於是新添分物之工具「刀」以區別「分」字。從聲韻方面來看,「八」與「分」古音分別為幫紐質部和幫紐文部,音近,可側證「八」、「分」本為一字。

甲骨文的「剛」字則由「刀」、「网」兩構件組成,會以刀斷網,以示其彊力。西周金文的「剛」字以从「网」「山」的「岡」字為聲符加上形符「刀」組成(圖四),許慎於《說文解字》中的解釋:「剛,彊斷也。从刀岡聲」無誤。與甲骨文的「剛」字造字創意類似的還有「絕」字,由線束與「刀」兩個構件組成,會以刀切斷線束(圖五)。


甲骨文的「初」字則由「衣」與「刀」兩個構件組成(圖六),造字創意會以刀切割材料,是製作衣之開始。金文的「初」字與甲骨文字形雷同。

從甲骨文的「利」與「剌」字可知商代的刀也是一種農具,前者由「禾」與「刀」組成,禾四周有小點,表現為收割時掉落的糧食顆粒,整體會以刀收割糧食(圖七)。甲骨文的「剌」字與「利」字相似,僅作為偏旁的「禾」改為禾稈,中間的「口」形是指示符號,表示禾的稈部,整體會以刀割除禾稈(圖七)。

註釋
註一:劉一曼的分類名稱為卷頭刀,但商代卷頭刀只是裝柄長刀的一類,有些刀鋒僅上翹而不鈎卷,故本文採裝柄長刀的說法。
註二:劍與刀同源,西周時期的劍多非常短,僅有十多至二十多公分,但於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逐漸發展加長至三十至四十公分,於春秋晚期到戰國時期加長至五十至六十公分。東周劍逐漸由原本的只適合擊刺發展成也適於揮砍,相形之下短柄裝柄長刀雖長度略勝,但只能用於砍劈,且對步兵而言攜帶不便,故未受到青睞。
註三:最早將二字分別釋為「勿」與「物」的學者為王國維,而根據《周禮・春官・司常》:「雜帛為物」,知卜辭裡之「物牛」為雜色牛。不過二字早期另有一誤說源於董作賓與郭沫若,並深刻影響後世學者對二字的認識,他們曾分別認為這個从「刀」與數小點字綴的字是「黎」、「犁」之初文,「刀」形象耕犁般的起土器,數小點則是翻耕之土,義即耕也,而多了「牛」作為偏旁的字是個後起字,表以牛耕田。不過此說若套入卜辭中有無法通讀的問題,確不為真。
註四:甲骨文與西周金文的「騂」字上从「羊」下从「牛」,表赤色的牲畜,多用於祭祀。原字後來變為聲化字,从「馬」「辛」聲,意義相同,也表赤色,也即純色的一種。相對的,「勿」、「物」指的是雜色,較次等。卜辭中亦見「勿牛」于某地之語,可之「勿」為動詞,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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