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科學】殺人犯的腦部核磁共振造影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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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ine Nicarico(1972-1983),生前的照片。

。 2009年十一月,一名美國男子涉嫌姦殺十歲女童的26年後,終於被判處死刑。他的名字叫做杜根(Brian Dugan),1983年綁架了擁有一頭咖啡色鬈髮的女孩珍寧(Jeanine Nicarico),將她性侵並毆打致死。杜根已經因為其他兩項謀殺罪名而被判處無期徒刑,但檢察官仍以珍寧案求處死刑。在這場審判中,fMRI首度被引入刑事訴訟中,但陪審團選擇了忽視此項證據。

撰文 ∣ 張茵惠

  珍寧案被認為是美國司法擺烏龍的重大案件之一,甚至導致伊利諾州一度暫停執行死刑。在案發一年後,包括克魯茲(Rolando Cruz)在內的三人因涉嫌此案遭到起訴並判處死刑,但除了密報之外沒有任何直接物證指出三人有罪。儘管1985年杜根就在獄中承認了是他殺了珍寧,試圖以認罪協議換取到無期徒刑,但三個被誤判的嫌犯卻還是被關在監獄裡。

  克魯茲是一名拉丁美洲裔青年,直到被釋放之前,被關了十年之久,上訴多次失敗,時時刻刻活在死亡的陰影下。2000年,克魯茲等三人控訴造成冤獄的伊利諾州杜佩奇郡(DuPage County),獲得350萬美元的民事和解金。

輿論沸騰

??  為何杜佩奇警方會如此隨便地找兇手呢?這個位於芝加哥市郊之西,風光明媚的富裕縣城,是許多知名教會的所在地,居民以共和黨人居多。杜佩奇是美國平均收入最高的郡,附近有兩個國家級研究中心,包括紀念費米(Enrico Fermi)的費米實驗室(Fermilab),擁有世界第二高能的質子—反質子對撞機。在這個人文薈萃之地,郡民對於發生孩童被綁架殺害的凶案甚為不滿。在民眾期待警方儘速破案的壓力下,警方草率地逮捕了試圖以假情報換取一萬美元高額懸賞的克魯茲,以及其他兩個曾路過珍寧家附近的男人。他們彼此沒什麼關連,但都被視為嫌犯進而迅速判處死刑。

  還要再過兩年,法醫 DNA 檢測技術才會被發明出來。儘管珍寧身上留有真兇的體液,但沒有人能夠從上面比對出是誰犯案。警方與檢察官毫無物證的辦案和起訴過程,儘管讓人不安,但在當時可能並不算罕見。而在這同時,杜根至少又姦殺了兩名咖啡色頭髮的女性,一個是27歲的護士唐娜(Donna Schnorr),另一個是只有七歲的梅麗莎(Melissa Ackerman)。在綁架後者時,梅麗莎的同伴,八歲的歐璞(Opal Horton)僥倖逃脫,杜根終於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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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根落網檔案照

急轉直下

  杜根旋即因為這兩起謀殺而被起訴,並告訴公設辯護人,珍寧也是他一個人下的手。但是檢察官並沒有採信,認為杜根只是想要討價還價換取認罪協商。另一方面,若杜根所言屬實,伊利諾州警方就得面對自己急於破案的過錯。接下來的十餘年間,杜根在獄中服無期徒刑;而一開始可能只是想騙點錢的克魯茲則面對上訴、駁回與死刑的迴圈。

  儘管九〇年代時,DNA鑑定「理論上」就已經可以用在美國的刑事鑑定,但珍寧案卻遲到2005年才做了第一次DNA鑑定。1999年,因為作證的警察翻供,失去主要人證之後又沒有其他的物證,克魯茲終於被宣告無罪。但還是有人得付出代價,因此2005年,比對珍寧遺體上殘留的精液 DNA 後,杜根被確認為真兇,再度遭到起訴。

fMRI進場

  這次杜根的審判引起了比當時更大的關注。他不僅是一個連續殺人犯,也是間接導致嚴重冤獄的「禍首」。雖然他早就說過自己有罪,是檢察官不當一回事。為他辯護的律師葛林伯格(Steve Greenberg)也沒有否認杜根涉案,而是選擇另闢蹊徑---主張杜根腦部有異常,因而請求免於死刑。為了證明杜根腦部的確受損,腦部核磁共振儀(fMRI)首度進入了美國的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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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執行此一任務的是新墨西哥大學的齊爾(Kent A. Kiehl),與其所屬的The MIND Research Network(本圖取自該機構網站)。

?  這項主張引起了軒然大波,有些人指稱這是另一次的「甜點辯護」(Twinkie Defense,丹懷特射殺米爾克案的精神病學辯護)。但無論如何,顯然葛林伯格是個出色的遊說者,他讓承審法官接受了fMRI證據作為呈堂證供。美國的刑事訴訟程序理論上也應受到道伯特準則(Daubert standard)拘束,亦即科學證據(包括證人與證物)是否可以出現在法庭上,不僅要符合科學方法論(methodology)、具有相關性和可信度,更重要的是法官的裁量。道伯特準則的出現理由之一是為了避免「垃圾科學」大量出現在法庭上浪費行政資源,但又要兼顧科學發展日新月異的彈性。

  在這個意義上,一項科學研究方法也許在同儕間被認為很重要,但只要承審法官認為與案件本身不相關或者方法論上尚有疑點,就可以摒棄於法律證據的大門外。以測謊為例,儘管警察與FBI高度重視測謊,但美國大多數法院都不承認測謊作為司法證據。因為測謊的科學性來自於受測者回答問題時的心跳、血壓、出汗等變化,儘管這些是「客觀事實」,但沒有人可以證明「在實驗室外」,一個人對某些問題有不尋常的反應到底是來自於「心虛」,還是來自於「焦慮」、「恐懼」。2003年美國國家科學院的報告再度指出測謊不應作為法庭證據,因為所謂的「真實」,涉及面向太複雜,並不是靠一台機器就能夠決定。

呈堂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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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法官貝卡里斯

  儘管很多律師會爭取fMRI測謊或其他檢測作為辯護證據,但目前為止fMRI測謊還未受准進入美國法庭。今年六月的一樁養護機構詐取國家補助訴訟案件裡,田納西州法官甚至在公開文件中表示,他覺得讓fMRI測謊進法庭很蠢,因為被告做了三次,一次有過兩次沒過,「而且律師問的問題還很模糊」。那麼具有「反社會人格」的連續殺人犯呢?他的腦部掃瞄如果真的與正常人看起來不同,那這樣的證據是不是可以進法庭,讓陪審團看見呢?

  在杜根的案子,法官貝卡里斯(George J. Bakalis)讓fMRI的結果展示於法庭,辯護律師葛林伯格也據此主張杜根出生時腦部受損,導致他從小就有放火跟破壞等反社會行為,控制不住自己。杜根也從沒否認過犯案,他曾這麼說:

  「可能跟性有關吧,但我也搞不清楚。要是我能知道為什麼會幹出這麼多事就好了,但我就是不知道。(It might have been for the sex, but I don't understand why. I wish I knew why I did a lot of things, but I don't.)」

  最後,陪審團在十個小時的討論之後,做出了死刑的決定。不管腦部是不是跟別人不太一樣,也不管腦部的異常是自己還是命運造成,陪審團還是相信杜根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部分受害者的家屬依然堅持杜根有共犯,決不是一人所為。這也並不代表fMRI從此得到美國法庭的承認,其他法庭依然可能不遵循。但無論如何, fMRI以證據之姿進入法庭,已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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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CASE編輯。台大法律系畢,台大新聞研究所碩士)

延伸閱讀:Brain Scan Lie-Detection Deemed Far From Ready for CourtroomWiredScience)、Science in court: Head caseNature)、美國科學院報告-關於測謊與測謊機(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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