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監管機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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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監管機器人?

撰文/Ryan Calo|譯者/甘錫安
轉載自《科學人》2015年1月第155期

機器人不是即將到來,而是已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但法律仍然沒有任何監管措施。許多人認為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在規範無人飛機上有越權之嫌;許多訴訟案件卻顯示,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在檢驗機器人手術上做得還是不夠;首先通過自動汽車相關法令的內華達州,則必須撤銷自動駕駛的定義再重新制定。

如何讓這類革命性科技融入社會?目前沒有最佳方法,因此需要政府機構來協助我們釐清。美國政府曾為重大科技設立新機構,火車就是一例,以及無線電促成美國聯邦無線電委員會成立,後來改組為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網際網路並沒有類似的政府機構,但有兩個主管機關監督其獨特的架構。機器人為什麼沒有類似的機構?缺乏政府層級的機器人主管機關,顯然有違前例。

對於這類機構的需求已顯而易見。除了FAA,FDA和內華達州遇到的問題,其他例子也時有所聞:FCC花了10幾年探討高效率的人工智慧型無線電是否安全,這類無線電在發送過程中可改變頻率和功率;自從數年前美國股市交易短暫停擺後,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一直尋找高速交易演算法(可說是市場上的機器人),但到現在還沒找到方法;美國國會委託美國交通部(DOT)判定造成豐田汽車暴衝的原因是否為軟體瑕疵時,DOT不得不向美國航太總署(NASA)尋求協助,把機器人送上火星與檢查汽車或許相去不遠。

這些問題主要源於美國政府缺乏關於機器人的專門知識,並且對相關議題沒有整體規劃,因此累積專門知識的速度不夠快。聯邦政府、各州、法院和其他機構也沒有就這些問題進行橫向聯繫,主管機關並未在不同的科技中發掘出共通的議題,例如,無人飛機鮮少出現在自動汽車的相關討論中,但兩者在安全、隱私和心理不適等問題,其實相差無幾。

對於上述的狀況,設立政府層級的「機器人委員會」應該會有幫助,這類機構不應該以「制定規則要求機器人專家等相關人士遵守」的方式來「規範」機器人,這樣太不成熟了,這個委員會真正該做的是支援和提供建議。

2014年秋天,我為美國布魯金斯研究所撰寫白皮書《美國聯邦機器人委員會案例》,說明這類機構應該如何運作。簡而言之,這類機構可以協調基礎機器人研究,嘗試解決這類科技仍面臨的重重技術挑戰;也可針對機器人相關問題為其他政府機構提供建議,包括DOT的自動汽車問題、SEC的高速交易問題、FDA的機器人醫療裝置問題、FCC的認知無線電(cognitive radio)問題、FAA的無人飛機問題,甚至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消費性產品問題;此外,可為立法者甚至法院扮演類似顧問的角色,以及招集產業界、政府、學界和非政府組織等各方代表,討論機器人和人工智慧對社會造成的衝擊。

成立機器人委員會還有其他助益,美國政府現在很難聘請到學界或產業界的工程人才,有了這類機構將可吸引這些原本無意為政府服務的科技專家。美國持續設法建立「最好且最聰明的」人才招募方法,因此在面臨重大科技挑戰時,DOT能夠在NASA找到需要的人才。

日本和歐洲的政府機構已在機器人領域扮演主要角色,例如歐盟已委託專家擬定全面性的法律和政策指引方針,美國也應該仿效。若美國現在不研擬完善的機器人法律和政策基礎架構,這很可能是自蒸汽時代以來,美國首次未能卡能在革命性科技發展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本文由教育部補助「AI報報─AI科普推廣計畫」取得網路轉載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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