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波產業革命的法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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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者|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所所長 李崇僖
彙整撰文|鄭兆庭

●產業革命與法律制度

何謂「第四波產業革命」?這是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於2018年3月發表的報告所提出的觀念。該報告劃分了世界上四次重要的產業革命:第一波是蒸汽機帶來的工業革命;第二波是由於石油、電力等能源所帶動的大量生產線;第三波是電腦與自動化的資訊革命;第四波就是今天的主題,李崇僖老師將之稱為「智能革命」。

粗略而言,這四波產業革命在技術模式和經濟模式的內涵上有所差異。第一波工業革命所帶來的是都市化及資本累積。第二波「福特主義」式的大量生產,推動大量消費與低廉價格的現代生活模式,同時也造就了進、出口的國際貿易等自由貿易理論。第三波資訊革命的內涵則是網路時代的個性經濟以及多樣的免費服務。最後,第四波智能革命結合人工智慧、腦科學、人機結合等技術,正在發展數位經濟與訂製服務(例如,精準醫療、精準行銷)。

李老師說,理解這四波產業革命的內涵,是為了了解其背後的關鍵—法律制度。一波波的產業革命,於各個時期在世界各地創造了經濟強權,也一次次改寫了世界的經濟秩序。不過,李老師指出,一地之所以成為經濟中心並非因為該地是技術創新之地,乃該地是法律革新之地使然。經濟中心的地位,第一波革命主要在歐洲,第二波也起源於歐洲但在美國壯大,第三波亦在美國,而第四波仍由美國、中國、歐盟競爭當中。台灣在第二波後期至第三波,進入了產業革命經濟秩序的生態圈中。當全國上下都在談論人工智慧作為主要科技政策的今日,台灣要進入第四波產業革命生態圈的關鍵就在法律制度。李老師建議,由於第四波產業革命的法律問題至今在世界上亦無定論,因此我們得以由台灣自身角度出發,思考哪些法律上的創新是必要的。

●不同發展階段與對應的法律系統

李老師認為,產業革命會經過科技創新、科技普及、社會轉型的三個階段,每一個階段都需要有解決不同問題的法律制度。詳言之,首先,科技發展需要適當的社會條件,提供創新者足夠的誘因,以重塑能支持創新動能的價值鏈。再者,科技應用的普及會造成社會風險,因此必須調整責任歸屬及控管的模式,令社會大眾接受科技的廣泛應用,進而改變生活型態。最後,生活型態的改變也意味著社會結構的轉型,有人受益也有人受害,因而需要思考新的權利分配體系。綜上,法律對應產業革命三階段的系統分別就是價值系統、責任系統、權利系統。以下將分別比較這四波產業革命中個別法律系統的內涵。

第一,價值系統的部分。工業革命以前最有價值的是土地所有權。工業革命以後,機械設計及改良方面的技術價值尤其高,因此造就的法律創新就是專利制度,以鼓勵發明。專利法源於歐洲,美國則是第一個在憲法中明文要求國會立法保障發明人權益的國家。進到大量生產和規模經濟的時代後,品牌代表品質的觀念開始被重視,而品牌經營就需要商標制度加以維護。接著是資訊革命的晶片設計和網路平台等技術,因為以往的專利制度無法有效保護這些無形技術資產,營業秘密成了規範利器,違反者甚至負有刑事責任。那以大數據及演算法為技術骨幹的第四波革命,需要什麼樣的價值系統呢?現行的法律制度對於資料的價值,仍沒有明確的界定。倘若將原屬企業營業秘密的資料提供給人工智慧專門的公司作訓練,然人工智慧學習完成後,又不屬於原先的這個企業,那顯然在價值上就和現有的營業秘密制度相衝突。李老師表示,我們因此需要重新定義資料作為重要資產的法律制度。

第二,責任歸屬系統方面。工業革命時代的機械發明的技術擴散低,責任主要歸屬於專業人員。大量的生產線所製造的商品則會快速擴散於市場,開始出現產品製造責任的概念。在資訊革命的年代,創新速度更勝以往,這時國家的管制責任就日益重要,美國設立食品藥物管理局便是一例。那智能革命的責任系統應該是什麼樣態?舉例說明,假如利用人工智慧作臨床診斷後出了事故,責任是該由醫師(專業人員)、提供人工智慧的公司(商品製造人)、還是國家政府負責?李老師認為我們應該要建立新的責任。就前例而言,若要求國家對醫療用人工智慧採取類似於醫藥、醫療器材的事前管制,將大大阻礙此領域的創新。面對會不斷學習的人工智慧,我們也應考慮有別於出廠時就固定不變的產品製造責任。

第三,權利系統的部分。工業革命的都市化帶動個人自由權的發展。到了大量生產的年代則漸漸重視平等權。資訊革命的個性經濟與差異化,讓人開始意識到多元保障權利的重要。智能革命所導致的人類工作機會減少的趨勢,令人開始思考工作被取代的人,如何分享這類科技進步所產生的社會紅利?

●新興法制需求

李崇僖老師最後針對第四波產業革命,提出了三種法制需求:一、建立個資保護資產化、管制資料壟斷、提供資料加工者報酬的資訊法制。二、重新審視機器決策、國家管制侷限性的責任法制。三、最近因為列為角逐美國民主黨總統提名的楊安澤(Andrew Yang)政見,而十分熱門的全民基本收入等相關的分享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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