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籟月刊】太平洋群島的文化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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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遼闊的海洋定義世界,從緊密的社會網絡詮釋物我關係,太平洋島民獨特的文化視野,是人類最珍貴的禮物。

showcase2撰文|郭佩宜

文化是一群人的生活方式,不只是食衣住行,還包括其背後傳承的一整套世界觀和價值觀。由此看來,太平洋島嶼的文化有兩項十分有意思的特點,那就是「海洋的視野」,以及「由關係網絡建構的人」。

海洋的視野
從史前史來看,太平洋島民的航海術早就獨步全球。首先出現的是巴布亞人(Papuans),或稱非南島語族(non-Austronesians),約在至少五萬年前抵達澳洲,之後散布至新幾內亞甚至所羅門群島的一部分。在冰河時期,即使海平面下降,走陸路仍無法跨越印尼和澳洲間的大海溝,因此巴布亞人必須要靠航海的方式才能到達。雖然用的只是簡易的竹筏,他們可說是世界上最早擁有航行能力的人。

到了約五千年前,大洋洲出現第二波移民潮──南島語族(Austronesians),從台灣/東南亞往西移動,進入新幾內亞後,快速遍布全大洋洲島嶼。南島語族的航海成就甚高:他們有豐富的星象、洋流知識和航海技術,特殊的舷外枝架船(outrigger)以及向外開拓的文化傳統,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橫越廣闊的海洋,到達夏威夷、復活節島和紐西蘭等地。

20群島之洋
海洋對太平洋島民來說,是生存的資源,也是神話、歷史和信仰等的重要地景,更是日常生活的世界,以及認同與情感的依歸。太平洋的詩人Teresia Teaiwa寫道:

我們揮灑鹹的汗水,流著鹹的淚水,所以我們知道,海洋確實在我們的血液裡面。(註1)

鉅觀來看,許多太平洋島民實則以海洋的視野來看世界。知名的大洋洲學者Epeli Hau’ofa對比了兩種不同的觀點:「汪洋中的島嶼」(islands in the far sea)以及「群島之洋」(sea of islands)(註2)。「汪洋中的島嶼」隱含的是陸地觀點,將太平洋島嶼視為散落於大片海洋中資源稀少、距離遙遠、經濟發展受限的區域;至於「群島之洋」則蘊含以海洋為主體的觀點,認為島民生活的空間不侷限於島嶼本身,而是島嶼間的連結,海洋就跟陸上的道路一樣,往來沒有困難。筆者在所羅門群島做田野時,每天都可看到鄰居划船去買菜、找親戚,或到另一個島做交易。海上移動對他們來說,就像我們出門走路、騎摩托車或開車一樣稀鬆平常,這是長期以來習慣陸地觀點的人較容易忽略的面向。

孤島不孤
以下以馬紹爾群島為例來說明海洋觀點的差異:美國在冷戰時期於馬紹爾群島進行核子試爆,造成當地嚴重的生態浩劫,使得島民只好遷村。在遷居數年後,一群移到他島的島民不僅發生飢荒,還強烈渴望回到原鄉,讓美國人覺得很納悶:搬家後的島嶼面積明明遠大於原本的小島,為何島民不但不喜歡,還有糧食不足的問題?

這是因為美國人只看到陸地,馬紹爾群島居民的生活環境卻是海洋。原先居住的島嶼雖小,但他們與鄰近諸島間可以在生態上和諧互補,還能保持社會生活的連結。迫遷到大島後,因為距離其他島嶼非常遙遠,即使航海技術優良,總是往來不便,更遑論有些建舟編織的材料在新島上找不到,使得傳統航海術難以傳承。此外,原先島嶼附近的珊瑚礁容易吸引魚群,捕魚比較輕鬆,可是現在他們必須出海到遠處,四周又沒有珊瑚礁屏障,風浪較大,颱風來襲更是危險。以上現象均可看出島民遷居後,不僅因資源減少而發生飢荒,生活圈也變得單薄不便。

太平洋島嶼文化帶給世界的重要啟示,即在於觀點的翻轉——從陸地中心切換到海洋中心。Hau’ofa和Teaiwa的話揭示了這樣的視野:海洋是他們的身體與世界,而且他們看到的海洋是一個充滿連結的場所,而非充滿孤立島嶼的地方。

由關係網絡建構的人
在太平洋島嶼社會中,人跟島嶼一樣並非完全獨立的個體,而是透過關係網絡建構身分、相互連結。相對於西方個人主義的觀點,從太平洋島民的視界看到的,是關係網絡中的「人」。

許多島民認為,人的行為乃是透過日常的餵養、共食、親屬交換與分享等方式來形塑的,而祖先(祖靈)則在這個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至於知識和財富也是透過與祖靈還有地方的連結傳承而來,絕非個人所創所有。因此財富與知識不只是個人能力與努力的結果,也是祖靈與親屬的貢獻,需要不斷回饋,還必須分享出去。

玻里尼西亞人常以「aloha」(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夏威夷招呼語)一詞來解釋這個概念。「aloha」指的是對別人正向的情感,透過給予和分享的方式來幫助別人。不僅親戚間有分享的義務,一般人與頭目、頭目與神之間的關係亦然。神願意把祂的力量交給頭目或國王,是神對人的aloha;頭目接受平民的進貢與尊敬,進而照顧人民,這也是另一種aloha。頭目要真正受到尊敬,其實不只是取決於出生血緣,更要靠aloha。

共享的價值觀
這樣的文化視界形成了共享的道德價值觀:在奠基於資本主義和個人主義的西方社會裡,人們追求的是個人財富的累積;但在太平洋島嶼社會中,一個人的成功取決於財富的流動。再者,這裡的人對「財富」的概念也與西方不同。在西方的概念中,個人的財富與知識是個人努力的成果,因此財產是私有的,可自行支配。不過太平洋島民則認為這些來自社會關係組成的網絡,不能獨占,必須慷慨共享。

筆者研究的所羅門群島Langalanga人即為一例:他們是當代少數南島民族中持續製作貝珠錢的族群。貝珠錢具有儀式上的重要性,主要用於聘禮、賠償和裝飾,具有文化與市場價值。Langalanga人認為這項技藝——包括製作的知識、材料的取得與運用,以及實際製作的過程——蘊含祖先靈力,因此必須是與群體有一定社會連結的人,才有資格製作。其他擅自仿製或弄錯編串模式者,會受到祖靈的懲罰。此外,在貝珠錢貿易上致富的當地商人,會被期待要回饋地方;若只圖私人利益而不懂得分享,也會遭受厄運。這是因為知識和技藝並非個人所有,而為氏族或社群所共享;其根源是祖靈賦予的能力,也因此必須回饋力量的來源,利益均霑。(註3)

21不同的「智慧財產」概念
這樣的看法與源自西方法律體系、將「智慧」當成「財產」、且歸於個人創作的原則不太一樣。例如一名澳洲原住民藝術家Terry Yumbulul的作品《晨星柱》(Morning Star Pole)為雪梨的澳洲博物館收藏,作為常設展的一部分。澳洲央行(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選中這項藝術品,透過代理與Terry Yumbulul簽約獲得版權,將其圖樣印製在紀念澳洲兩百年的拾元紙鈔上。

此舉原本是想展現國家對原住民文化的重視,透過在國家貨幣上納入原住民藝術與文化傳統,展現澳洲多元的民族與文化。然而Yumbulul所屬的Galpu氏族非但不以此為榮,反而嚴詞批評Yumbulul。因為晨星柱在原住民儀式中被視為神聖的物件;一個人必須通過特定的成年禮等儀式,才有資格習得設計知識和祕密意含,也才能自行製作。Yumbulul雖然通過層層儀式,得以獲得氏族授權製作,但並不表示他可以任意處置成品,反而有責任守護,使其不被濫用與誤用。晨星柱展示於國家級博物館,或印製在館藏目錄等出版品,屬於教育性質,是恰當的作為;然而讓神聖的物件印在鈔票上則減損了其神聖性,是錯誤的使用(註4)。

此外,這個案例也牽涉到不同文化對「創作」和「智慧財產權」概念的差異。從西方文化出發立法的智慧財產權法中,Yumbulul是這件藝術品的創作者,可授權將作品以不同形式再製,收取權利金。但從澳洲原住民的觀點來看,製作物件者並沒有所謂的所有權,因為人沒有知識的所有權——知識來自於神,為部落或氏族共有。所以Yumbulul被賦予資格製作晨星柱,不僅因此擁有這個物件或知識,還是這套祖傳知識的守護者,有責任傳承知識,且將其用在對社會有益、正確的地方。西方的智慧財產權的概念以個人為中心,所以個人可以對物有主宰的所有權;但在澳洲原住民文化體系中卻不是人主宰物,人也不是單一的主體,人是祖先傳統與地方形塑而成的。在這樣的文化體系中,西方個人主義反倒顯得荒謬;因為人是關係構成的,必須和其氏族、部落和神明產生聯繫。

珍貴的禮物
當我們思考全球不同國家之間,以及人類與地球環境的關係時,太平洋島嶼的文化視界可以帶給我們許多啟發。這份來自海洋的視野提醒我們:若是換副眼鏡戴,可以看到不同的風景;而超越個人中心、從網絡連結來思考人的身分與互動,也提供了省思個人主義和資本主義趨勢的另類視角。

在這樣的文化系統裡,除了人與人之間的網絡,人與環境和生物間的共同連結也很重要。在許多太平洋島嶼社會中,人不是世界的主宰,人與生物間的關係也非絕對截然二分或人類至上,而是命運的共同體。在這樣的文化視野中看到的不只是個人或人類,而是整體;所以人在看待環境時,不覺得這是可以任意宰治的資源。人們受到祖靈或神靈的庇護和傳承,擔任的是地方的守護者和信託者,讓資源與知識能夠永續,造福其他人與生物。這樣的價值概念強調祖靈和他人對個人的幫助和栽培,因此財富需適度分享,擁有權力者要抱持正向情感、照顧的心。面對資本主義或更近期的新自由主義所形塑的世界——過度個人中心、貧富差距益發懸殊、地球環境屢遭破壞……大洋洲的文化視界提供了我們面對艱鉅挑戰時可能的思考方向,而這是太平洋島民送給世界最珍貴的禮物。

※本文節錄、部分改寫自筆者〈海洋與連結的視野:大洋洲文化的啟示〉一文。收錄於 《多元文化》一書,吳天泰主編,頁14-31。台北:二魚出版社(2008)。較簡短的版本曾在2010年1月22日「台灣與南太島國合作論壇」演講,並為2010年8月6日海洋博覽會「南島文化產業論壇」增加部分段落。

攝影/岩佐嘉親,照片提供/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註1. Teresia Teaiwa. 1998. ‘We sweat and cry salt water, so we know that the ocean is really in our blood.’ (p.392) Cited by Epeli Hao’ofa 1998, The Ocean in Us. The Contemporary Pacific 10(2): 392-409.

註2. 參見Hau'ofa, Epeli, 1994. Our Sea of Islands. The Contemporary Pacific 6(1) :148-161. 這篇文章的中文翻譯請見《群島之洋:人類學的大洋洲研究》(童元昭主編,商務出版社,2009)第十一章。

註3. 本段引自筆者2008文章〈法律是解藥,還是毒藥?〉,刊載於《人類學視界》創刊號 p. 6-9。

註4. Michael Blakeney.1995. Milpurrurru & Ors v Indofurn Pty Ltd & Ors—Protecting Expressions of Aboriginal Folklore Under Copyright Law. eLaw Journal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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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2011年1月號《人籟論辨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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