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與法律】基因不好可減刑?
■ 基因可以是減刑理由嗎?義大利法庭驗出與暴力行為有關的基因後,給予犯人減刑處分。
義大利的法庭給一名已定罪的謀殺犯一年減刑,因為他具有與暴力行為有關的基因。這是行為遺傳學首次影響歐洲法庭通過的刑期長短,但是《自然》雜誌洽詢多位研究者,對於這項決定是否根據於周全的科學,表示質疑。
從一九九三年就居住於義大利的阿爾吉利亞公民巴猶特 (Abdelmalek Bayout) ,坦承在二○○七年三月十日,用刀戳死了居住在義大利的哥倫比亞人裴瑞茲 (Walter Felipe Novoa Perez) 。根據巴猶特的供詞,裴瑞茲侮辱他化在臉上的阿爾及利亞人用的眼影墨。身為穆斯林的巴猶特聲稱,他化這種妝是出於宗教理由。
在審判過程中,巴猶特的律師卡塔蘿西 (Tania Cattarossi) 請庭上考量,她的委託人在謀殺當時可能有精神病。法官維尼 (Paolo Alessio Verni) 將三份精神分析報告納入考量後,部分認同巴猶特的精神病可以成為減刑因素,判他九年兩個月徒刑,比起巴猶特神智健全下可能會被判處的刑期,少了大約三年。
但是的里亞斯德上訴法庭法官瑞諾提 (Pier Valerio Reinotti) ,在今年五月的一場上訴聽證中,要求法醫科學家提供新的獨立精神分析報告,據以決定是否應該要進一步減刑。
?「有愈來愈多的證據顯示,某些基因跟特定的環境侮辱結合在一起,容易導致人們產生某些行為。」
—皮耶特瑞尼
? 義大利比薩大學分子神經科學家皮耶特瑞尼 (Pietro Pietrini) ,以及帕多瓦大學認知神經科學家薩托利 (Giuseppe Sartori) ,為這份新報告進行了一系列測試,發現腦部造影掃瞄以及五個與暴力行為有關的基因裡,均有異常現象。其中一個基因負責解譯神經傳導新陳代謝酵素A型單胺氧化脢 (MAOA) ,根據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精神醫學研究所遺傳學家摩菲特 (Terrie Moffitt) 在二○○二年的研究指出,低量的 MAOA 表徵與在受虐環境中成長的年輕男孩,其侵略性與犯罪行為有所關連。
皮耶特瑞尼與薩托利在報告中提出結論,認為巴猶特的基因會使他在受到激怒時,更容易產生暴力行為。皮耶特瑞尼說,有愈來愈多的證據顯示,某些基因跟特定的環境侮辱結合在一起,容易導致人們產生某些行為。
瑞諾提法官根據這些遺傳測試,給被告再減刑一年,理由是被告的基因「會使他在壓力高張的情況下特別容易具有侵略性」。瑞諾提在宣判時表示,他認為關於 MAOA 的證據格外有說服力。
瑞諾提在九月做出判決,不過此案在一個月後,由本地報紙《維尼托信息報》(MessanggeroVeneto) 報導,才公諸於世。
但是《自然》雜誌洽詢的幾位法醫科學家與遺傳學家,質疑科學證據是否支持呈堂給瑞諾提法官的精神分析報告裡頭的結論。
義大利托維加塔大學法醫科學家兼遺傳學家諾維利 (Giuseppe Novelli) 表示,我們並不清楚整個基因組是如何運作的,也不知道其他基因可能的保護效應,像是 MAOA 這類單一基因的測驗「既無用又昂貴」。
摩菲特說這裡頭有個問題,那就是我們已經知道 MAOA 基因的效應會隨著人種不同而有所變化。二○○六年的一份美國研究發現,曾是受虐兒童而具有高量 MAOA 的人,比較不會犯下暴力犯行,不過這僅限於白人,此效應在非白人的兒童裡不夠明顯。
摩菲特說,假如被告有任何一點非洲血統的話,這就會產生一個問題:那種特定基因的遺傳因子跟他的個人行為,究竟有多大關連。
但是皮耶特瑞尼跟薩托利並未測驗巴猶特的人種。皮耶特瑞尼告訴《自然》雜誌,被告的人種在本案中無關緊要。他主張被告並不屬於那份二○○六年研究裡,所囊括的任何一種非白人人種群體。他補充說除此之外, MAOA 也只不過是眾多候選基因裡,他們選來進行分析的一種而已。
?「假如被告有任何一點非洲血統的話,這就會產生一個問題:那種特定基因的遺傳因子跟他的個人行為,究竟有多大關連。」??????
?—摩菲特
像是解譯血清素運轉子之類的其他基因,也跟面對壓力的不同反應有所關連,不過它們也相當依照環境因素而定。美國田納西州范德堡大學專研行為遺傳學與神經科學法律與人種議題的法拉哈尼 (Nita Farahany) 表示,重點是行為遺傳學的學問還不到家,我們無法解釋個別的行為,只能解釋大樣本底下的統計數字。
卡塔蘿西主張,所有跟她委託人精神健康有關的證據,庭上都應該納入考量。她說她的委託人很明顯是個病人,所有能讓法官更能夠評估此案,做出正確判決的證據,都應該受到審視。
一九九四年,美國的馬布瑞案 (Stephen Mobley)成為全世界首宗的被告一方為委託人測驗 MAOA 缺陷的案例,世界各地的律師愈來愈會試著把 MAOA 缺陷以及類似的遺傳證據帶上法庭。法拉哈尼自己有在更新一個記錄美國通過判決的個人資料庫,據他所言,律師嘗試利用遺傳證據,支持其委託人容易產生暴力行為、憂鬱症狀、嗑藥或酗酒的論點的案件,過去五年內起碼有兩百宗。英國在過去五年內,也有起碼二十宗這類案件。
到目前為止,這樣的努力在法庭裡大部分並沒有成功,不過有些案子在美國確實影響到判刑長短。法拉哈尼說,對於一個人因為其基因關係,無法控制其選擇的這種想法,法官們比較無法接受。
有些人則很擔心,這類案例可能導致犯罪案件的遺傳決定論受到大眾接納。這是一種基因決定有機體行為的想法。英國倫敦大學學院遺傳學家瓊斯 (Steve Jones) 說,所有的謀殺案有百分之九十都是由帶有Y染色體的人,也就是男人所犯下的。那麼我們應該總是給男人減刑嗎?他說他的 MAOA 活性也很低,但他就不會到處亂攻擊別人。
法拉哈尼指出,檢察官也可以利用同樣的遺傳證據,主張擁有這類基因的人天生「低劣」,因此求刑更重。
瓊斯補充說,問題的關鍵是你要怎麼適可而止。
原載於【知識通訊評論月刊八十六期】2009.12.01
延伸閱讀:Time Magazine〈逍遙法外的基因〉
這篇文章討論的主題很有意義,但其中有一段我是非常不同意的。
「法拉哈尼指出,檢察官也可以利用同樣的遺傳證據,主張擁有這類基因的人天生『低劣』,因此求刑更重。」
這是一種常見的誤解,就是認為法官的裁量認定漫無標準或者僅依隨個人的常識,但事實上法學(尤其是刑法)的判決有其一貫的理性精神與邏輯性。
在歐陸法系(義大利自然也包括在內)的概念和實務中,一件事情之所以構成犯罪至少必須滿足兩個要件:1. 構成要件該當,2.有責。(請容我在此處援引『二階段理論』而非三階段理論)
有殺人之意圖、有殺人之行為、又有殺人成功的結果,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大致上就該當。但我們仍必須討論此人是否「有責」,亦即「他可以為這個行為負責到什麼程度」?一個懵懂的七歲小孩殺人,一個精神異常的瘋狂者殺人,跟一個清醒的成人殺人,在刑法上的意義可能是不一樣的。
「基因遊說」就是在「罪責」這個層次發揮作用,律師說服了法官,是基因的錯,不是被告的錯。科學家在此應該爭論的是,即使有這個基因,人應該還是為自己的行為負責。(Time Magazine的報導有提到這點),而不是「若擁有壞基因會不會被判更重」?因為答案已經很明顯:「其實不會」,人的本性壞不壞不是現代刑法要討論的重點,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到什麼程度,才是需要被思考跟辯論的問題。
(此為CASE PRESS編輯、業餘法學愛好者的發言,歡迎大家留言指教)
我對此文的讀後感與昨天讀「科學教育為何失敗?」有點相似,就是問題不盡在科技或科學,而是在判斷力。
我們討論STS(Science, Technology, and Society)就會常常碰到這類議題。一個社會要有什麼樣的遊戲規則,就算科學與科技可以提供一些客觀知識,常常還是取決於分辨(discerning)及判斷(judging)的能力與素養。
我甚至認為將來有更多的社會事件或議題會遊走於科技與社會之間的灰色地帶。認為台灣的中、小學教育自然科學分數太少;或用社會科訓練記憶力;或迷信考試取人為升學上策;或為了升學勤於訓練考試,而疏於教導思考的老師或家長們,真該來一次自覺運動,自我批判(論辨)一下。
一個業餘的非法學愛好者發言
我最近看了一些討論法學議題的文章(ex: 想像競合、連續犯),發現法律背後的精神比想像中來得有趣,也顯然重視許多法條在實際操作上的問題。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一項被宣稱是科學的証據,是如何進入法律裡的?這兩者似乎沒有完全共通的語言,特別是這種基因決定論式的說法,很容易就會讓人想到優生學的歷史。
舉例來說,一項對於「特定基因 vs 闖紅燈的傾向」的科學研究是可能的嗎?還是會落入「醫院是世界上死亡率最高的地方,為了自身安全最好少去」的奇妙說法裡?
另外這和丹諾那有名的案子好像啊……承認自己「不自由」似乎是種逃避責任的好方法。
對於Zoe小姐提到的,那如果是擁有「良好」基因的殺人犯,生理上應該能為自己的行為有更好的控制,所以犯了罪是不是就要進一步地加重刑責呢?這樣的陳述在法律上不曉得有沒有可行性。
( 此為路人的發言。我其實不太清楚自己在說什麼,如果有說錯一定是基因的關係。 )
To akregator,
孟哲你真是文藝復興時代結束後最愛自修全能的青年了。第一本書就開始看想像競合?你不必先看法學緒論嗎?(以及記得你還參加武術大賽?)
醫學概念如何進入法律是個好問題,也是個尷尬的問題。我看目前最需要跟科學「對話」的想必是法律了。
為了不要讓case press變成 law press,我就簡單說明:法律名詞與醫學名詞目前還是存在著鴻溝,諸如法律上常提到的「精神耗弱」、「心神喪失」,在醫學上其實沒有對應的意義,也就是說醫學根本不這樣講事情或思考事情。所以儘管醫院被法院委託後可以提供鑑定報告,但這個報告裡不會出現什麼「此人精神耗弱」這種句子;究竟此人是不是精神耗弱,還是由法官讀了報告之後心證決定。這是我國的現狀。
那麼如果一個對法律人來說前所未見的醫學名詞,好巧不巧掉進判決書中,自然就會先被試圖塞進已知(但可能很難用)的框架裡,塞不了,再在判決中自己想辦法凹一凹。凹一凹若沒有被上級法院推翻,反而被沿用成了判例,可能又反過來影響修法。(這只是理想的狀態)而美國那種法官造法的奇妙國家,就更不用提了。
你的最後一個問題,我認為也是不可能的。但聽說有些法官,刑法念得不好,倒也難說會不會遇上反其道而行的例子。
How about
「精神耗弱」就是工作太多
「心神喪失」就是不想工作
做老闆的都要常常應付這種case
倒是常識common sense是很有趣的
常識之於專業就是經常要用的概念或數據,可以不假思索順口而出者
常識之於非專業可以是望文生義、道聽途說、人云亦云、報頭八卦、想當然耳.......(還有很多,只是我的成語詞窮了)
再回到教育(這是非專業教育愛好者的毛病),我們的考試就是許多學科專家喜歡用自己的常識考非學科專家的小朋友們,還常常義正辭嚴的認為他們烤得太爛,覺得世風日下。
我其實不反對考試,只是很好奇為甚麼專業教育人士喜歡用罰球線進球率來決定運動天份,甚至用來訓練籃球選手或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