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學

行列式的定義

行列式的定義 (Definitions of Determinant)
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林倉億老師

在高中數學課本中,對於二階與三階行列式,基本上都是直接給出操作型定義:

定義1:\(\left| {\begin{array}{*{20}{c}} {{a_{1}}}&{{b_{1}}}\\ {{a_{2}}}&{{b_{2}}} \end{array}} \right| = {a_{1}}{b_{2}} – {a_{2}}{b_{1}}\)

等號的左邊稱為二階行列式,等號的右邊稱為二階行列式的展開式,或稱為二階行列式的值。

定義2:\(\left| {\begin{array}{*{20}{c}} {{a_{1}}}&{{b_{1}}}&{{c_{1}}}\\ {{a_{2}}}&{{b_{2}}}&{{c_{2}}}\\ {{a_{3}}}&{{b_{3}}}&{{c_{3}}} \end{array}} \right| = {a_{1}}{b_{2}}{c_{3}} + {a_{2}}{b_{3}}{c_{1}} + {a_{3}}{b_{1}}{c_{2}} – {a_{3}}{b_{2}}{c_{1}} – {a_{2}}{b_{1}}{c_{3}} – {a_{1}}{b_{3}}{c_{2}}\)

等號的左邊稱為三階行列式,等號的右邊稱為三階行列式的展開式,或稱為三階行列式的值。

然後再根據定義推導相關的運算性質,最後再介紹它們的應用。定義二其實很難記憶,因此一般教科書都會補充記憶的方法,就是將圖一或圖二中,紅線上的數乘積之和,減去藍線上的數乘積之和。

56725_p1

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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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等差數列 (Arithmetic Progression)

等差數列 (Arithmetic Progression)
國立蘭陽女中陳敏晧教師

一連串有次序的數,稱為數列(sequence)。其中的數,稱為項(term);第一個項,稱為首項,以 \(a_1\) 表示;第 \(n\) 個項以 \(a_n\)表示。若數列中每一個後項減去前項的值固定時,則稱此數列為等差數列(Arithmetic Progression,簡寫為AP),我們將此固定差值稱為公差(common difference),以 \(d\) 表示。

因為 \(a_2-a_1=d\),所以 \(a_2=a_1+d\)。又 \(a_3-a_2=d\),所以 \(a_3=a_2+d=a_1+2d\)。我們很容易推得 \(a_n=a_1+(n-1)d,~n\in \mathbb{N}\)。進一步可得 \({a_n} = {a_m} + (n – m)d\),其中 \(n,m\in \mathbb{N}\)。

另一個重要的無理數:e (Another important irrational number:e)

另一個重要的無理數:e (Another important irrational number:e)
臺北市立和平高中教師黃俊瑋

現今高中一年級課程中的〈數與式〉單元裡,簡單地討論了數系家族中的各個成員。其中,無理數最令一般人感到陌生、無法捉摸。教材中除了介紹諸如 \(\sqrt{n}\) 以及 \(a+\sqrt{b}\) 類的常見無理數外,也介紹了大家熟知的無理數-圓周率 \(\pi\)。

然而,我們也知道,實數線上密密麻麻地佈滿了無窮多個無理數。換句話說,浩瀚的實數世界裡,除了上述常見無理數之外,想必尚有其它忝為人知的成員。除了 \(\pi\) 之外,另一個著名的成員為自然對數的底數 \(e\)。至於 \(e\) 是什麼東東呢?以下我們說分明。

由於 \(e\) 總喜歡藏身自然與生活中,所以我們先來考慮一個與複利有關的問題:假設本金為 \(1\) 單位,並以複利的方式計算。

若利率為 \(100\%\),那麼 \(1\) 年後本利和為 \((1+1)^1=2\)。

若改成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則利率減半為 \(\frac{1}{2}\cdot 100\%\)。
那麼,\(1\) 年後本利和為:\((1+\frac{1}{2})^2=\frac{9}{4}=2.25\)

若改成四個月支付一次利息,則利率變為 \(\frac{1}{3}\cdot 100\%\)。
那麼,\(1\) 年後本利和為:\((1+\frac{1}{3})^3=\frac{64}{27}\approx 2.370…\)

若改成三個月支付一次利息,則利率變為 \(\frac{1}{4}\cdot 100\%\)。
那麼,\(1\) 年後本利和為:\((1+\frac{1}{4})^4=\frac{625}{256}\approx 2.441…\)

\(\cdots\)

以此類推,當利率變成原本的 \(\frac{1}{n}\),支付次數變成 \(n\) 次,則 \(1\) 年後本利和為:\((1+\frac{1}{n})^n\)

如此,我們可或得一個數列〈\((1+\frac{1}{n})^n\)〉,其中 \(n\) 為自然數。 

集合的元素個數:無窮集合(三) The cardinality of a set: Infinite sets III

集合的元素個數:無窮集合(三) The cardinality of a set: Infinite sets III
臺北市立和平高中教師黃俊瑋

連結:集合的元素個數:無窮集合(二) 

前文〈集合的元素個數:無窮集合(二)〉提到,實數的無窮為不可數無窮。那麼,在我們常見的數系或幾何例子裡,是否容易找到比實數更大的無窮呢?以幾何的觀點來看,實數對應於一維世界的直線,讀者可能會猜測,我們僅需將維度推廣,利用二維平面的實數數對,甚至三維空間的實數數對,想必可輕易造出更大的無窮。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首先,我們來討論下述問題:

問題一:已知兩條不等長的線段 \(L\) 與 \(M\),長度分別為 \(l\) 與 \(m\),且 \(l>m\),那麼,哪一條線段上的點較多呢?

直覺上,必定會認為是長度較長者點的數量較多。然而,如圖一所示,為兩不等長線段,從圖形可看出這兩條線段上的點,存在一一對應的關係。此對應圖對任意兩線段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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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兩條不等長線段上的點之間,存在一一對應關係

集合的元素個數:無窮集合(二) The cardinality of a set: Infinite sets II

集合的元素個數:無窮集合(二) The cardinality of a set: Infinite sets II
臺北市立和平高中教師黃俊瑋

連結:集合的元素個數:無窮集合(一) 

前文〈集合的元素個數:無窮集合(一)〉之中,我們討論了自然數、整數與有理數的個數,這些集合皆為可數集。而可數無限為基數最小的無限,我們一般將此基數命作 \({\aleph _0}\)(aleph與下標零,此符號可讀作阿列夫零)。

數學家康托爾提出了,構造出基數更大集合的方法:以一集合所有子集合為元素的新集合,其基數比原集合大。譬如說吧!令 \(S = \{ 1,2,3\}\),則所構造出的新集合為:\(\{ \{ 1,2,3\} ,\{ 1,2,3\} ,\{ 1,2\} ,\{ 1,3\} ,\{ 2,3\} ,\{ 1\} ,\{ 2\} ,\{ 3\} ,\emptyset\}\),它共包含了 \(8\) 個元素,而 \(8\)恰為 \(2^3\)。不難看出,原集合的元素個數為 \(n\),則新集合的元素個數為 \(2^n\)。因此,我們可構造出一個基數為 \(2^{\aleph _0}\) 的新集合,如此可不斷地構造出更大的集合。
而我們把 \({\aleph _0}\)、\(2^{\aleph _0}\) 等涉及無窮集合的基數稱為超限基數(transfinite cardinal number)。

那實數呢?問題似乎變難了,不像整數或有理數易於排序,我們很難有系統地將實數重新排序,使其與自然數一一對應,換言之,實數的個數問題,顯得更難以掌握。所以,我們不禁懷疑,實數的個數與自然數一樣多嗎? 

集合的元素個數:無窮集合(一) The cardinality of a set: Infinite sets I

集合的元素個數:無窮集合(一) The cardinality of a set: Infinite sets I
臺北市立和平高中教師黃俊瑋

連結:集合的元素個數:有限與無限

無窮集合元素個數相等的定義如下:

若兩個集合(無窮集合)之間存在一一對應關係,則這兩個集合的元素個數相等。

我們可藉此發現許多違反直覺的例子。首先,就直觀上來看,正整數的個數比正偶數的個數來得多,而正整數的個數也比完全平方數來得多,不過,我們依上述定義實際作對應與比較後,會發現:

\(\begin{array}{lllllll} 1&2&3&4&5&\cdots&n\\\updownarrow&\updownarrow&\updownarrow&\updownarrow&\updownarrow&&\updownarrow\\2&4&6&8&10&\cdots&2n\end{array}\)

換言之,正整數的個數與正偶數的個數一樣多。類似地,我們也會發現:

\(\begin{array}{lllllll} 1&2&3&4&5&\cdots&n\\\updownarrow&\updownarrow&\updownarrow&\updownarrow&\updownarrow&&\updownarrow\\1^2&2^2&3^2&4^2&5^2&\cdots&n^2\end{array}\)

因此,正整數的個數與平方數的個數一樣多。這是不是既違反直覺又不可思議呢?

條件機率(3):一個問題的澄清(Conditional Probability (3):Clarifying a problem)

條件機率(3):一個問題的澄清(Conditional Probability (3):Clarifying a problem)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蘇俊鴻老師

連結:條件機率(2):乘法定律

再次重述在〈條件機率(2):乘法定律〉中所提出問題:

某人拜訪有兩個孩子的一對夫婦,當場已有一個男孩在座。假設生男生女的機會相等,求此夫婦兩小孩皆為男孩的機率?

或許幾經思考,這個問題總讓你聯想對應到〈條件機率(1):定義〉中提及的某個典型的例題:

投擲公正硬幣兩次,已知擲出一次正面的情形下,求投擲兩次皆為正面的機率。

那麼,何以機率為 \(\frac{1}{3}\),這個看來似乎正確答案值得商榷?這正是本文的目的,透過這個問題的討論,希望能夠建立起將機率應用在實際生活問題時,需要更加小心的印象。以下容我們加以說明原由。

條件機率(2):乘法定律(Conditional Probability (2):Multiplication Law)

條件機率(2):乘法定律(Conditional Probability (2):Multiplication Law)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蘇俊鴻老師

連結:條件機率(1):定義

在回答〈條件機率(1):定義〉最後留下的問題前,

我們再來看條件機率的定義:\(P\left( {B|A} \right) = \frac{{P\left( {A \cap B} \right)}}{{P\left( A \right)}}\),\(P(A)>0\)。

將式子整理可得 \(P\left( {A \cap B} \right) = P\left( A \right) \cdot P\left( {B|A} \right)\)

這個式子說明著:事件 \(A\) 和 \(B\) 兩事件同時發生的機率,會等於事件 \(A\) 發生的機率乘上在 \(A\) 發生的條件下事件 \(B\) 發生的機率。它不僅揭示了討論條件機率的必要性,也告訴我們數個事件同時發生的機率,該如何依次處理。進一步,我們能推論下列式子都是成立的:

(1)   若 \(P(B)>0\),\(P\left( {A \cap B} \right) = P\left( B \right) \cdot P\left( {A|B} \right)\)

(2)   若 \(P(A \cap B) > 0\),\(P\left( {A \cap B \cap C} \right) = P\left( A \right) \cdot P\left( {B|A} \right) \cdot P\left( {C|A \cap B} \right)\) 

條件機率(1):定義(Conditional Probability (1):Definition)

條件機率(1):定義(Conditional Probability (1):Definition)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蘇俊鴻老師

條件機率(Conditional Probability),如同字面意義,是在假設某事件發生的條件下,考慮原本事件發生的機率。例如,投擲公正硬幣兩次,出現兩次正面的機率為 \(\frac{1}{4}\)。若我們加上「已知第一次擲出正面」的條件的話,那麼出現兩正面的機率將變成 \(\frac{1}{2}\)。事實上,若是掌握條件機率的定義,倒也不難理解箇中變化:

設 \(A,B\) 為兩事件且 \(P(A)>0\)。
在事件 \(A\) 發生的情況下,事件 \(B\) 發生的機率的條件機率,以 \(P(B|A)\) 表示,
且定義 \(\frac{P(A\cap B)}{P(A)}\)。

從複數到三角函數公式(II) (From complex number to trigonometric function formulas)

從複數到三角函數公式(II) (From complex number to trigonometric function formulas)
國立蘭陽女中陳敏晧教師

連結:從複數到三角函數公式(I) 

證明:

(1) \(\displaystyle\sin \theta+ \sin 2\theta+\cdots+ \sin n\theta= \frac{{\sin \frac{{(n + 1)\theta }}{2} \cdot \sin \frac{{n\theta }}{2}}}{{\sin \frac{\theta }{2}}}\)

(2) \(\displaystyle\cos \theta+\cos 2\theta+\cdots+ \cos n\theta= \frac{{\sin \frac{{n\theta }}{2}\cos \frac{{(n + 1)\theta }}{2}}}{{\sin \frac{\theta }{2}}}\)

第二種證明方法:利用複數的概念。

我們可以使用歐拉公式 \({e^{i\theta }}= \cos \theta+ i\sin \theta\),

若將 \(\theta\) 以 \(-\theta\) 代入可得 \({e^{ – i\theta }}= \cos \theta- i\sin \theta\),

可得 \(\left\{ \begin{array}{l}\displaystyle \cos \theta= \frac{{{e^{i\theta }}+ {e^{ – i\theta }}}}{2}\\\displaystyle\sin \theta = \frac{{{e^{i\theta }}-{e^{ – i\theta }}}}{{2i}} \end{array} \right.\),變換變數得 \(\left\{ \begin{array}{l}\displaystyle\cos \frac{\theta }{2} = \frac{{{e^{\frac{{i\theta }}{2}}} + {e^{\frac{{ – i\theta }}{2}}}}}{2}\\\displaystyle\sin \frac{\theta }{2} = \frac{{{e^{\frac{{i\theta }}{2}}} – {e^{\frac{{ – i\theta }}{2}}}}}{{2i}} \end{arra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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