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合作(Science Cooperation)的善意和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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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合作(Science Cooperation)的善意和惡果
知識通訊評論第67期

近代科學裡的合作研究越來越加頻密,許多人宣揚這種合作的好處,甚至研究機構還要鼓勵其事,但一些因潮流和表象而建立的合作,日甚一日侵蝕了合作研究的原本美意,也給近代科學帶來新的挑戰。

分手可能很痛苦,生物學家維頓 (Paul Weldon) 跟化學家伊凡斯 (Andrew Evans) 可以作證。維頓花了九個月的時間打官司,試圖收回他與伊凡斯合作候與他分享的實驗樣本。伊凡斯則估算這段失敗的合作關係,讓他在浪費的時間、精力跟實驗材料上損失慘重。

當然,這是這個合作關係比較苦澀的一面。兩年前剛開始的時候,事情看起來可有希望得多了。在美國華盛頓特區史密森研究中心國家動物學園區擔任研究員的維頓,剛剛從瀕臨絕種的印度野牛 (Bos frontalis) 的油膩皮膚分泌物中,分離出一種稱為牛酸 (bovidic acid) 的化合物。他懷疑這是印度野牛的天然驅蚊液,但是需要一個化學家幫他製造出該分子的合成版本,以確認他找到的是正確的化合物。

維頓找上了當時在美國印地安納大學的伊凡斯合作,並且給伊凡斯寄了一份牛酸樣本。兩人除透過電子郵件聯絡,維頓還會到伊凡斯的實驗室去。他們都不認為有需要把這段合作關係行諸文字,因為他們之前跟其他研究者合作,從不覺得有必要採取這類措施。這是一個後來讓雙方都後悔的決定。

隨著雙方研究興趣產生分歧,這段合作關係慢慢地變了調。然後對於究竟誰擁有這些樣本,雙方產生衝突。現在任職於英國利物浦大學的伊凡斯說,合作關係總是模模糊糊地開始的,不是漸入佳境就是每況愈下,而這裡的情況正是後者。

生物學家維頓從瀕臨絕種的印度野牛的皮膚分泌物中,分離出牛酸化合物。

「從現在開始我會步步為營。」 —- 維頓

維頓說他覺得好像被車撞到一樣,從現在開始會步步為營。但是伊凡斯致書《自然》雜誌,指出維頓另一項先前的牛酸合作案,同樣是跟合作人不歡而散。維頓表示他總共有過大約三十個合作案,就只有這兩個以不愉快的結局收場。

合作有間

有愈來愈多的研究者與人合作,這些合作案經常是成員眾多,且分居不同地點。美國前兩百大的研究型大學裡,由一九八八到二○○一年間,有多所研究機構合作的科學與工程論文發表數,增加了百分之四十八。而在一九九○年到二○○○年間,國際合作的論文發表比例,幾乎增加了一倍,佔了湯姆森科技訊息集團的 ISI 知識網資料庫上,所有發表的科學文章將近百分之十六之譜。跨學門研究的興起,以及遠距溝通的便利,都在鼓勵這個趨勢;資助機構指定供合作計畫申請的補助金,同樣在推波助瀾。

這些合作案很多都很有成效,產生出新的友誼、資料跟想法。然而研究者經常低估了要能成功合作所需的努力,也沒!預料到合作能夠以多少方式砸鍋。位於德國漢堡的研究基金會調查專員拜席格 (Ulrike Beisiegel) 表示,科學界裡對於計畫合作案,以及討論誰該負責做什麼,溝通之少令人訝異。少了這類規劃跟一紙協議,科學家會發現他們對於論文的作者歸屬,以及資料的所有權,經常要跟人吵得面紅耳赤。在最好的情況下,這些是可以磨合的嫌隙;最糟的時候,這類衝突就會導致放棄計畫,浪費研究資金,以及官司纏身。

維頓後來花了九個月的時間,力圖取回牛酸樣本,但他說這不是因為樣本很珍貴,而是原則問題。當時擔任印地安納大學化學系主任的迪瑪奇 (Richard
DiMarchi) ,力勸維頓跟他的合作人解決爭端。

去年九月,維頓僱用了一名律師,控告印地安納大學佔有合作案裡所有的牛酸樣本。印地安納大學副法律總顧問凱特 (Beth Cate) 表示,由於牛酸在該大學裡經過純化處理,他們認為有權持有。不過她說他們最後認為最好息事寧人,這裡面顯然有些誤會,造成高度的不信任感跟情緒反應。維頓提出訴訟的兩個月後,印地安納大學告訴他會歸還樣本,他隨即放棄他的訴求。

這整個故事與認為科學合作好處多多的想法背道而馳。位於美國馬里蘭州貝塞斯達市的國家癌症研究中心藥理學家費格 (William Figg) ,在二○○六年一份論文發表的分析中指出,菁英期刊裡的生物醫學文章被引用的次數,會隨著文章作者的數目而上升。另一項研究則發現,至少有一名國際共同作者的生物科技論文,比起那些有一名國內不同研究機構的共同作者的論文,似乎有較高的引用率。

大學主事者跟資助機構,有時會拿這類研究宣揚合作的好處,希望能夠增加他們付錢所做研究的影響力。有些資助機構,其中包括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 (NSF) 跟歐盟委員會,都有挹注於跨學門或國際合作案的專款。舉例來說,歐盟第七期科研架構計畫就有三百二十四億歐元(約當一兆五千六百億新台幣)的專款,供國際合作研究計畫所用。

美國杜克大學管理學教授康明斯說:有些合作者對於跨領域跟跨區域的研究計畫未能充分協調因應挑戰,因此要不是虛擲光陰白做工,就是合作瓦解。

「大型資助機構迫使人們合作,會有意想不到的後果。」 —- 康明斯

但是美國杜克大學管理學教授康明斯 (Jonathon Cummings) 質疑這類牽強的合作案,是否真的如數據所顯示的那麼有生產力。他說大型資助機構迫使人們合作,會有意想不到的後果;如果你對研究者說,除非你弄來兩三間其他的大學,不然我們不會給你錢,你就是逼他們非合作不可。有些社會學家指出,透過遍數論文然後計算裡面有多少是團隊研究工作的這種方式,來測量合作的成果並不精確;這種做法忽略了那些在論文寫出來之前,就土崩瓦解的合作案件,因此呈現出來的資料自會偏向成功的案例。

為了減低這個偏差,康明斯及其同事去年調查四百九十一件由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資助的合作研究案的參與者,這些合作案中超過半數是多所大學參與。他們蒐集了所有這些受資助研究計畫的相關資料,也包含那些比較不成功的合作案,然後測量它們所製造出來的「知識結果」,比方說專利申請、研討會發表、文章出版等等。

研究結果指出,涉及多所大學的研究計畫所產生的知識結果,比那些只有一個研究機構的研究計畫要來得少。康明斯說這是因為有些合作者對於跨領域跟跨區域的研究計畫,未能充分協調因應挑戰,因此要不是虛擲光陰白做工,就是合作瓦解。康明斯表示,如果你們合作是為了拿到錢,卻沒有真正思考過要如何共事的話,最後就會自食惡果,以沒什麼產出跟成果的結局收場。

科學家對此則比較樂觀。他們經常將其合作關係與男女關係互相比較,並且認為這就像真正的男女關係那樣,是奠基在信任的基礎上。他們珍惜這份在會議中或茶水間裡不期而遇,從而自然滋長形成,鬆散無束的接觸合作的能力,享受與心意相通的同行共同激盪出新點子的興奮之情。《生物醫學發現與合作》期刊共同創辦人之一,美國依利諾大學芝加哥分校神經科學家史默海瑟 (Neil Smalheiser) 說道,與人合作蠻像是約會,有些人為其著迷,然而有些人卻太過樂觀盲目地進行,完全沒有考慮到長期的各種可能性。

合作失敗的後果,就像男女關係失敗一樣傷人。最通常的衝突源頭是發表論文,這經常是在要有任何成果形諸文字的時候。這會引發一堆關於資料什麼時候可以發表,以及攸關職涯成敗的誰應該列名作者,其順序為何,這一類的棘手問題。位於美國馬里蘭州洛克維爾市的研究操守辦公室表示,他們收到許多行為失當的指控,指出研究者在沒有列出先前合作者貢獻的情況下,擅自發表合作計畫的某些內容,而這類案件並無消退跡象。學術機構必須自己決定是否要對其展開調查。

資料的所有權是另一個常見的紛爭源頭,尤其在是研究成果的一部分是發現了有價值的智慧財產的時候。研究科學合作的瑞典哥德堡大學社會學家索妮華德 (Diane Sonnenwald) 表示,科學家跟學術機構都會貪得無厭,研究指出最容易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是在有值得爭奪的智慧財產出現之前就先說清楚。拜席格說她建議那些智慧財產受到合作者威脅的科學家,透過訴訟解決這些事端。不過有些研究者會避免鬧到這步田地,美國路易西安那州立大學社會學家史路 (Wesley Shrum) 表示,你願意花費多少時間精力處理這些事情,永遠是個問題,有些事情值得抗爭,有些則否。

白紙黑字

對於研究學術合作的學者來說,解決之道非常明顯:可能的合作夥伴應該一開始就把一切白紙黑字寫下來。形諸文字的「合作前協議」可以明定分工、資料歸屬權、以及誰會列名作者。這些文件有時被稱為「合作婚前協議書」或「事前協議」,類似有些夫妻在婚前所簽署,明言若是離婚要如何分割財產的法律文件。然而許多科學家對於合作前協議有所遲疑,他們說在互相交換實驗材料跟想法,確定研究方向之前,就先逼著新的合作者寫下合約,感覺很奇怪。

美國國家衛生院調查員加德林 (Howard Gadlin) ,在二○○二年一篇討論負責的研究行為文章中寫道,他們深知採用科學合作事前協議,違背科學界一般的常態,但是他們已經看過許多國家衛生院裡的科學家,由於熱切地想要展開在智性上令人興奮的合作案,漠視這類的問題,而造成科學跟個人的雙重損害。

一般來說,正式合作案的參與者,通常會把他們的補助金申請案拿來當作一種事前協議,因為這就會逼著他們確實決定誰要做什麼事情。許多大學都有協議範本,提供給要跟產業界建立合作關係的學者採用,然而這類協議並非必需,甚至經常不為學界內的合作案所歡迎。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的行為失當調查副督察長費雪 (Peggy Fischer) 表示,他們並不常看到有那些協議,原因可能是那些協議真的管用,要不然就是壓根不存在。

大略方針

史默海瑟認為不一定需要書面事前協議,特別是當參與合作案的人彼此認識互信的時候。他整理出一張在合作早期就該儘早解決的問題檢查清單,像是作者列名跟資料分享都在其列;即使只是畫出合作的粗略大綱也會很有幫助,不過隨著合作條件改變,協議的內容也要隨之更新。

遠距離科學合作關係就跟遠距離戀愛一樣,特別會受到考驗。美國喬治亞理工學院社會學家瓦許 (John Walsh) 表示,一般來說合作者所學相差愈大,彼此相隔愈遠,合作就愈容易產生衝突。比方說不同機構的研究者,就比較會在時程上產生衝突,而各學門對於作者的認定,也可能會有不同的慣例。而要解決分崩離析的國際合作案裡的種種麻煩,還會因為各國政策與法律彼此衝突,而更形複雜。美國密西根大學安納堡分校研究倫理與操守計畫主任史坦納克 (Nicholas Steneck) 說,當你只是跟同事或鄰州的人合作時,大家都依循同一套規則,現在一轉眼間卻要跟全世界的各實驗室合作,彼此間並沒有一套相同的規則跟瞭解。

康明斯指出,分道揚鑣不是上策,把更多金錢跟時間用在管理上才是關鍵,比方說僱用職員來協調合作計畫。大筆揮毫宏大的研究提案是一回事,明確分工並細陳做法又是另一回事,因此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開始要求某些研究案,必須提出等同於事前協議的管理計畫。歐盟委員會也隨之跟進,然而這些做法在資助機構裡仍然不算普遍。

英國克倫菲德大學的傑弗瑞 (Paul Jeffrey) 則建議,資助機構可以透過鼓勵長期合作案,而不是單單青睞新的合作關係,來達到增進合作生產力的效果。他說你不能只是把兩個陌生人鎖在房裡,就期望他們能夠處得來,對科學家來說也是一樣。

維頓跟伊凡斯肯定因為處不來而吃足了苦頭。他們在牛酸爭奪戰中,失去的不僅是時間金錢,最重要的也還有互信。維頓拿回了牛酸樣本,然而縱使伊凡斯保證樣本完整無缺,維頓還是對於打開樣本緊張兮兮的,非得等到有同事在場才願意開封。維頓說他知道這聽起來有點偏執,不過經歷過這一切之後,他只想要謹慎一點。伊凡斯也是這麼想,他說下一次他會完全照章行事,一定得拿到相關文件才能動作,這絕對至關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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