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GMO (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的管制-下
我國對GMO (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的管制-下
台中縣立東新國民中學自然領域楊世銘老師/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生命科學系張永達副教授責任編輯
GMO的管理
目前,我國有關GMO’s的管理係由國科會、農委會及衛生署分別就實驗室研究、田間試驗及食品衛生管理等三個方向進行規範。
相關法規對於實驗生物的試驗管理,申請及安全評估皆有明確規定,而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基因改造食品(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 GMF ) 相關法規多見於「食品衛生管理法」, 管理相關產品上市後或製成加工品的食品安全,另外衛生署更研訂「重組DNA技術衍生食品的安全性評估準則」,用來規範GMO食品的消費安全性評估及標示事宜。
但國際間因為貿易政策等相關考量,事實上各國對GMO產品貿易及管理規範的意見仍甚分歧,因此在這紛亂的制度下對於食品安全及生態威脅實在令人擔憂。
而審視我國的發展現況,國內有關GMO產品從研發到商品化相關管理法規尚未完備,應加速制訂基因轉殖作物田間試驗管理之規範,並研究基因轉殖作物對生態環境的可能影響及評估技術。此外,我們也應成立基因改造食品管理與檢驗的工作小組,建立更完備的基因改造食品的管理與檢驗機制。
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經中央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國內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制度於2001年2月公告,採自願與強制標示並行,其中自願標示制度已於2001年開始實施,至於強制標示制度亦於2003年起依產品加工程度分三年三階段施行,標示產品種類為大豆、玉米原料及其相關製品,標示基準成份中含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超過百分之五,且該等原料佔最終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以上之食品,必須標示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含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或使用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等。
請參閱我國對GMO (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的管制-上
參考資料:
1.郭玉梅(2006),基因作物的衝擊,科學發展,401期,第54-59頁
2.韓正文(2004),國際間及我國GMO’s的最新發展及趨勢,科技法律透析,第2-7頁。
3.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基因改造食品資訊網, http://gmo.doh.gov.tw/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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