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犯罪與多邊環境協議
生態犯罪 (eco-crime)與多邊環境協議 (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MEAs)
美國Stony Brook University王瑜君物理學博士/美國Stony Brook University王瑜君物理學博士責任編輯
思考問題:
1. 生態犯罪不容易防制的原因為何?
2. 生態犯罪為什麼需要同時考慮環境和經濟的問題?
貿易與環境:多邊環境協定
在國際層次上,與環境和發展有關的治理和管理體制(overnance and management regimes)是聯合國、多邊環境協定以及處理發展、貿易、金融及相關領域的其他管理體制。私人機構、研究與科學部門、社會團體、工會和其他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也是重要因素,他們的個體和集體行為對於是否可以讓環境納入發展主流有關鍵性的影響。由於國際環境治理的嚴重分割結構,如何建立制度上的協調和合作已經變得日益重要。
國際管理體制已經設置了許多處理環境和人類相互關係的組織。其中包括一些關於環境、發展、貿易及可持續發展的知名機構。在每個管理體制下的合作和協調主要是通過一些領導機構完成的,例如在環境方面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貿易方面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發展方面是聯合國開發計畫署和世界銀行;可持續發展方面是可持續發展委員會(CSD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圖1:這些電池 (4.5-Volt, D, C, AA, AAA, AAAA, A23, 9-Volt, CR2032 and LR44 cells) 都是可以回收再利用的。根據《巴塞爾公約》有害廢棄物必須避免跨境運送。(圖片來源:http://en.wikipedia.org/wiki/Basel_conven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