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相關公約簡介-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華盛頓公約(CITES)
環保相關公約簡介-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華盛頓公約(CITES)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生物科童禕珊老師/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生命科學系張永達副教授責任編輯
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the Ozone Layer)
http://ozone.unep.org/Ratification_status/montreal_protocol.shtml
基於使用氟氯碳化物(CFCs)等化學物質,對地球表面的臭氧層所造成的破壞,1985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召集各國於維也納共商對策,以期達成共同保護臭氧層的協議。為增強協議的效能,1987年9月16日,各國於加拿大蒙特婁市舉行國際會議,由26個國家共同簽署「蒙特婁破壞臭氧層物質管制議定書」(簡稱「蒙特婁議定書」),列管CFC-11、CFC-12、CFC-113、CFC- 114、CFC-115 等五項氟氯碳化合物及三項海龍等物質的使用,此公約於1989年1月起正式生效。
1990年6月,締約國在倫敦召開第二次會議,大幅修訂議定書的內容,除了擴大列管物質(增加如四氯化碳、三氯乙烷、及CFC-13等10種氟氯碳化合物等,計有12種化學物質)外,更加快管制的時程,以期提前於2000年完全禁用氟氯碳化物、海龍及四氯化碳等。然而,因觀察到臭氧層仍然持續地惡化,1992年11月,締約國在丹麥的哥本哈根再次召開第四次締約國大會,將氟氯碳化合物禁產的時程提前至1996年1月,並禁止非必要之消費,以期更有效地維護臭氧層的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