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周時期的匪寇、司寇與甲骨文、金文的「寇」字

甲骨文裡有個象一人持棍在屋內進行破壞的會意字,早年釋字未獲學界一致認可而有它說,但今已有釋為「寇」的共識。卜辭中的「寇」字除了表地、族和人名,也表動詞的入侵、進犯或劫掠,與造字創意為入室行暴有關。「寇」字也表賊寇、罪犯義。商代晚期寇常引發動盪,商王曾試圖仰賴宗族武裝力量捕寇。寇往往面臨著刖刑的處罰,或被用作人牲,甚至送上戰場。「司寇」是普遍見於春秋時代執掌刑獄、訊訟的官職名,但西周時期的司寇可能一開始只是負責防治盜賊維持治安的職事名,成為職官的時間最早只能上推至西周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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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的「刖」字與古代中國的刖刑

刖刑是中國古代的五刑之一,甲骨卜辭與甲骨文的「刖」字均證明商代的確有刖刑,但刖刑的起源時間仍然不明,因為考古所發現的腿骨缺失案例無法有效判斷是否與刖刑有關。西周時期也有刖刑,周原齊家東遺址M24號墓墓主極可能是刖刑受刑人,刖刑受刑人形象亦可見於多件青銅器裝飾,證實《周禮・秋官》所載「刖者使守囿」無誤。刖刑受刑人的社會地位往往低下,刑後多任其自生自滅。東周之後刖刑受刑人的存活率已較前代為高,可能與截肢技術進步、醫療照護水平提高有關。從甲骨文的「蔑」字推斷,商代貴族也可能遭受刖刑,與西周「刑不上大夫」不同。甲骨文的「蔑」與「㞷」字可能說明了商代施行刖刑的工具不僅有刀鋸,也有兵戈、斧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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